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合作意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充分展示集团的教育教学成果和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使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送彩金最新白菜平台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类与专业教学紧密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行业企业工作实际,突出操作技能,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要分为校内竞赛和校外竞赛两类。
校外竞赛有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竞赛两种。学生参加校外各级政府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由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牵头组织;参加各级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由各系(部)牵头组织、教务处备案。
校内竞赛有集团和各系部组织的竞赛两种。一般由各系(部)牵头组织实施、教务处备案;经教务处备案的系(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定为院级竞赛。
第五条 校内竞赛一般分为初赛和决赛,决赛参赛者应是经初赛选拔的选手;参加全国及国际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应从集团、系(部)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
第六条 举办、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应优先选择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及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多、发展迅速的新职业。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职业技能竞赛的申报登记、结果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竞赛过程和结果。
第九条 参加校外职业技能竞赛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条 举办校内职业技能竞赛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报告(包括:竞赛的职业或工种、组织人员名单、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竞赛场地和仪器设备情况等);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备案后,申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职业(工种)或由于特殊原因须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按程序向教务处做出书面说明,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有权取消其竞赛活动:
(一)未经重新申报,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实施方案、竞赛规则和竞赛职业(工种)的;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一般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可以附加不超过30%的理论知识考试。
职业技能竞赛试题,原则上应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根据竞赛特点对试题内容进行部分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数根据职业(工种)确定,每个职业(工种)的裁判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五条 竞赛使用场地、仪器设备和材料应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要求和竞赛试题选择确定,由举办单位负责配备。
第十六条 竞赛参加、举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竞赛工作总结、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品、奖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参加校外职业技能竞赛的参赛团队(包括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获得奖项的,集团给予一定的奖励;集团和各系部组织的校内竞赛,由举办单位按照相应的规则为获奖的选手颁发奖励。
第十八条 集团鼓励通过市场运作机制,争取企业赞助渠道筹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